吴全金与张希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417号
签发人
拟稿人
庭长意见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吴全金,男,1962年5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欢喜路10-3号。
委托代理人:刘峰,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希伟,男,1959年12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街46-3-38号。
委托代理人:董萍,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全金诉被告张希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全金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峰、被告张希伟的委托代理人董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全金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被告将其秀水大桥的搭架子活让原告完成。原告完工后,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劳务费。2014年3月19日,经双方确认被告共欠原告20,700.00元,约定2014年5月1日付清,并签订协议书。2014年末被告给付了4,300.00元,尚欠16,400.00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16,400.00元;2、给付欠款利息1,230.00元(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3、被告承担诉讼费
张希伟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不欠原告劳务费,请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11月期间,原告受被告雇佣从事秀水大桥搭桥架子的工作。2014年3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欠原告劳务费共计20,700.00元,2014年5月1日前被告将此款付清。原告自认,被告于11月14日支付了4,300.00元。
另查明,庭审中,原告对被告出具的其已收款的收条中“吴全金”签字及手印的真实性有异议,后经其申请,由法院委托吉林常春司法鉴定所进行对收条中“吴全金”签名及指纹是否为吴全金本人书写、捺印进行鉴定。2015年9月2日,吉林常春司法鉴定所出具吉常司鉴所【2015】终鉴字第49号终止鉴定函,认为:“经检验指印不完整且乳突纹线模糊,不具备进一步检验之条件,故无法做出明确鉴定意见。吴全金签名字迹,因鉴定人鉴定意见不统一,故无法做出正确鉴定结论。”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协议书。被告张希伟还提供收条四份,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还提供证人王传金的证人证言,该证人证言无法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问题,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对2014年11月14日收条的真实性有异议并提请鉴定。
本院认为:所谓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故劳务合同应系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之规定,本案中,原告吴全金已经提供了相应劳务,被告张希伟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剩余劳务报酬16,400.00元。
关于被告张希伟辩称涉案劳务费用其已经全部支付给原告,且出具证据2014年11月14日收条对其观点予以证明的问题。本院认为,虽鉴定机构并未作出最终鉴定结论,但原告已经尽到其举证义务,且根据终止鉴定函中所述情况,已经能够初步证明该收条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另被告作为该证据的举证责任人,应该充分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据对该证据予以补充证明,故本院对该证据2014年11月14日收条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对于原告要求的利息部分,本案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工资,按照法律规定应属于违约行为,应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即本案中所欠原告工资的相应存款利息。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本金16,4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2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希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吴全金劳务费16,4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5月2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吴全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被告张希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思文
审 判 员 杨 兵
人民陪审员 黎亚杰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崔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