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凤君与郭庆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19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631号

签发人

拟稿人

庭长意见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谢凤君,女,196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219-4-5号。

被告:郭庆,女,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连太胡同12-4-6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凤君诉被告郭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凤君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凤君以被告下落不明,债权暂时实现无望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凤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即400.00元,由原告谢凤君负担。

审 判 长  安 巍

审 判 员  徐修铭

代理审判员  黄 巍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崔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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