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中华与蛟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628号
原告:张中华,男63岁。
被告:蛟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张治广,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俊涛,该局信访办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华与被告蛟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中华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中华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中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张中华负担。
审判员 孙钰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