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虹、夏磊磊与于洪军、王小辉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11号
原告:白虹,女,59岁。
原告:夏磊磊,男,34岁。系原告白虹儿子。
被告:于洪军,男,48岁。
第三人王小辉,女,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虹、夏磊磊与被告于洪军、第三人王小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白虹、夏磊磊与于洪军、王小辉已经和解,互不追究责任,现白虹、夏磊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白虹、夏磊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两名原告白虹、夏磊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两名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 钰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王广纯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