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齐保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077号
原告:蛟河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自玉坤,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晓东,该公司职员。
被告:齐保国,男,4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齐保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和解,蛟河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蛟河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蛟河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钰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马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