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祥龙与吉林敖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22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1828号

原告刘祥龙,住敦化市。

被告吉林敖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德华,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祥龙诉被告吉林敖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祥龙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祥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祥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刘祥龙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臧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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