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皮龙彪诉被告金银子、金江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563号
原告:皮龙彪,男,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金银子,女,现住延吉市。
被告:金江泉,男,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皮龙彪诉被告金银子、金江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另行解决,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皮龙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皮龙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88元,由原告皮龙彪负担。
助理审判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明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