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兰与叶勇、黄玉凤及第三人敦化市大桥乡裕家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1724号
原告刘桂兰,住敦化市。
被告叶勇,住敦化市。
被告黄玉凤,住敦化市。
第三人敦化市大桥乡裕家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兰诉被告叶勇、黄玉凤及第三人敦化市大桥乡裕家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兰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桂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桂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刘桂兰负担。
审判员 王俊华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