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市兴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艳丽经纪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23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二初字第631号

原告:吉林市兴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松江苑小区A号楼9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李元凯,该公司经理。

被告:孙艳丽,女,198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兴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艳丽经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兴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兴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兴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吉林市兴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杰

人民陪审员  陈 进

人民陪审员  袁长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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