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锦文与衣海龙、李光男、邹吉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90号
原告刘锦文,现住延吉市。
被告衣海龙,现住址不详。
被告李光男,男,现住延吉市。
被告邹吉庆,男,现住延吉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
代表人张永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锦文诉被告衣海龙、李光男、邹吉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锦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原告已预交278元),由原告刘锦文负担。
助理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