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荣与冯锡梅、金龙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404号
原告王金荣,现住延吉市小营镇。
委托代理人王刚,现住延吉市。
被告冯锡梅,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金龙海,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赵恩昌,现住延吉市。
原告王金荣诉被告冯锡梅、金龙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王金荣负担。
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