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勋与范学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2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604号

原告:肖勋,现住延吉市,。

被告:范学义,现住延吉市。

本院审理原告肖勋诉被告范学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肖勋负担。

助理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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