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凤清与刘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2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保字第96-2号

申请人侯凤清,现住延吉市。

被申请人刘洋,其他信息不详。

申请人侯凤清与被申请人刘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延民保字第96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刘洋驾驶的吉C-6T683号夏利牌汽车一台。现申请人侯凤清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刘洋名下房屋产权手续。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洋名下的延吉天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延吉市天池新村75号楼1单元201,建筑面积为90.41平方米房屋产权手续。冻结期限为2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申请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红梅

审判员  陈 艳

审判员  吕东哲

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晓辉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4)延民保字第96-2号

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

申请人侯凤清与被申请人刘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保字第96-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请按下列内容协助执行:

冻结被申请人刘洋名下的延吉天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延吉市天池新村75号楼1单元201,建筑面积为90.41平方米房屋产权手续。冻结期限为2年。

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

附: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