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英淑与刘淑娟、刘淑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2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262号

原告申英淑,现住延吉市。

被告刘淑娟。

被告刘淑艳,现住延吉市。

原告申英淑诉被告刘淑娟、刘淑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英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申英淑负担。

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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