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海龙与杨树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2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094号

原告申海龙,现住延吉市新兴街。

被告杨树真,现住延吉市依兰镇新安乡。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延吉市太平街6-1号。

代表梁国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强,现住延吉市爱丹路。

本院审理原告申海龙诉被告杨树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海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0元(原告已预交105元),由原告申海龙负担。

助理审判员  李 雪

二○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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