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萍与杨子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保字第4188-2号
原告李金萍,现住延吉市新兴街。
被告杨子怀,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原告李金萍诉被告杨子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延民保字第58-1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杨子怀驾驶的无牌照“龙凤”牌轻便摩托车一台,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杨子怀驾驶的无牌照“龙凤”牌轻便摩托车的扣押。
二、解除对原告李金萍提供的担保金1000元(已向本院交纳)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