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高与杨景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2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916号

原告:刘庆高,现住延吉市。

被告:杨景林,现住延吉市。

本院审理原告刘庆高诉被告杨景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庆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刘庆高负担。

助理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