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京淑与金晟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2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683号

原告金京淑,现住延吉市。

被告金晟慧,现住延吉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延吉市太平街6-1号。

代表人梁国亮,总经理。

原告金京淑诉被告金晟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京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金京淑负担。

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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