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边盛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秀兰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2983号
原告延边盛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崔永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有铭,该公司职员。
被告高秀兰,女,身份不详,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盛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秀兰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延边盛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延边盛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雪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明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