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华与张洪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2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251号

原告:刘亚华,现住延吉市。

被告:张洪美,现住延吉市。

原告刘亚华诉被告张洪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亚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4元,减半收取1362元(原告已预交2724元),由原告刘亚华负担。

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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