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华与张洪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251号
原告:刘亚华,现住延吉市。
被告:张洪美,现住延吉市。
原告刘亚华诉被告张洪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亚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4元,减半收取1362元(原告已预交2724元),由原告刘亚华负担。
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