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秀云与吴清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918号
原告:陈秀云,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赵广旭,现住延吉市。
被告:吴清洁,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李庆勇,现住延吉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延吉市天池路新园街99号。
代表人:李波,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陈秀云诉被告吴清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秀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50元(原告已预交87元),由原告陈秀云负担。
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