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敏诉张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2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841号

原告:宋敏,女,汉族,无职业。

被告:张金伟,女,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敏诉被告张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敏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敏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5元(原告已预交4525元),减半收取2262.50元,保全费1595元,共计3857.50元,由原告宋敏负担。

审判长  石勋波

审判员  金 贤

审判员  林大海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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