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敏诉张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841号
原告:宋敏,女,汉族,无职业。
被告:张金伟,女,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敏诉被告张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敏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敏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5元(原告已预交4525元),减半收取2262.50元,保全费1595元,共计3857.50元,由原告宋敏负担。
审判长 石勋波
审判员 金 贤
审判员 林大海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