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长林与李晓峰、潘鹏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2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042号

原告赵长林,现住延吉市北大青城小区。

被告李晓峰,现住延吉市。

被告潘鹏山,现住延吉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延吉市光华路129号。

代表人梁国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现住延吉市。

原告赵长林诉被告李晓峰、潘鹏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长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赵长林负担。

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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