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文文诉被告王玉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422号
原告于文文,现住延吉市。
被告王玉阁,现住延吉市。
原告于文文诉被告王玉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文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保全费470元,共计917元(原告已预交1364元),由原告于文文负担。
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