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宗强诉被告王连军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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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2:2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4988号

原告:李宗强,男,汉族,1981年9月3日生,现住吉林省汪清县。

委托代理人:孔涛,延吉市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连军,男,满族,1970年11月10日生,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马义君,男,汉族,1982年12月19日生,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张传义,吉林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宗强诉被告王连军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宗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原告已预交),合计178元,由原告李宗强负担。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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