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乐义与王福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738号
原告:李乐义,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王福勇,男,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原告李乐义诉被告王福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乐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由原告李乐义负担。
审判员 金光锡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 梅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