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婷诉被告尹小珊、刘翠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5086号
原告:潘婷,女,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被告:尹小珊,女,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刘翠兰,女,汉族,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婷诉被告尹小珊、刘翠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风春
审 判 员 崔海兰
代理审判员 邱艳红
二0一五年 三月 九日
书 记 员 金慧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