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婷诉被告尹小珊、刘翠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2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5086号

原告:潘婷,女,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被告:尹小珊,女,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刘翠兰,女,汉族,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婷诉被告尹小珊、刘翠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风春

审 判 员  崔海兰

代理审判员  邱艳红

二0一五年 三月 九日

书 记 员  金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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