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进学与雷勇、金日男、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140号
原告徐进学,男,现住延吉市。
被告雷勇,男,现住延吉市。
被告金日男,男,现住延吉市。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延吉市天池路3418号。
原告徐进学诉被告雷勇、金日男、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3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雷勇驾驶的登记在被告金日男名下的轿车的车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雷勇驾驶的登记在被告金日男名下的轿车的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2年。
二、冻结原告徐进学提供的担保物其名下的轿车的车籍手续。冻结期期限为2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原告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
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