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伟与吕延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2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439号

原告李洪伟,现住延吉市。

被告吕延琪,现住址不详。

原告李洪伟诉被告吕延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洪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李洪伟负担。

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 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