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贵岩与董阿磊、姜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2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4442号

原告:李贵岩,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董阿磊,现住和龙市龙城镇太平村。

被告:姜鹏,男,现住和龙市龙城镇,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岩诉被告董阿磊、姜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李贵岩未能提供二被告准确送达方式,该案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㈥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胡晓倩

审 判 员  陈 艳

助理审判员  李 雪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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