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光洽与被告金文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98号
原告:安光洽,男,1967年11月22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金哲健。
委托代理人:杨帆。
被告:金文玉,女,1970年5月31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受理原告安光洽与被告金文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审结。因被告金文玉持有中国护照,原告安光洽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告金文玉出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光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制被告金文玉出境。
二、冻结原告安光洽名下的位于延吉市,面积为109.93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风春
审 判 员 李雪英
代理审判员 邱艳红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慧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