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光洽与被告金文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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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2:2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98号

原告:安光洽,男,1967年11月22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金哲健。

委托代理人:杨帆。

被告:金文玉,女,1970年5月31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受理原告安光洽与被告金文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审结。因被告金文玉持有中国护照,原告安光洽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告金文玉出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光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制被告金文玉出境。

二、冻结原告安光洽名下的位于延吉市,面积为109.93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风春

审 判 员  李雪英

代理审判员  邱艳红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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