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琪惠诉被告张桂香之间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58号
原告:孙琪惠,女,1996年10月11日生,汉族,延吉市。
被告张桂香,女,1974年7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琪惠诉被告张桂香之间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琪惠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琪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琪惠负担。
审判员 刘风春
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金慧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