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琪惠诉被告张桂香之间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2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58号

原告:孙琪惠,女,1996年10月11日生,汉族,延吉市。

被告张桂香,女,1974年7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琪惠诉被告张桂香之间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琪惠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琪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琪惠负担。

审判员  刘风春

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金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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