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美娜与王玉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3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040号

原告:白美娜,现住延吉市。

被告:王玉祥,现住延吉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天池路新园街99号。

原告白美娜诉被告王玉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美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由原告白美娜负担。

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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