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辛卫民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3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940号

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孙军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有铭,该公司职员。

被告:辛卫民,成年人,住址: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辛卫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艳红

二○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金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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