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全松国诉被告崔顺今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40号
原告:全松国,男,朝鲜族,1933年4月9日生,现住和龙市南坪镇,户籍所在地和龙市民惠街爱民社区。
被告:崔顺今,女,朝鲜族,1962年6月21日生,现住延吉市北大都市花园。
原告全松国诉被告崔顺今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松国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松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全松国负担。
审判员 尹永杰
二○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谢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