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亚丽与被告侯远强、王秀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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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2:3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469号

原告:赵亚丽,女,汉族。

被告:侯远强,男,成年人,现住延吉市。

被告:王秀艳,女,成年人,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丽与被告侯远强、王秀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亚丽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亚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亚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共计25元,由原告赵亚丽负担。

审 判 员  李 春

助理审判员  刘 瑶

助理审判员  崔 麟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付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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