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京淑诉被告洪丹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3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40号

原告:许京淑,女,1966年6月6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洪丹,女,1979年9月22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京淑诉被告洪丹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京淑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京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许京淑负担。

审判员  刘风春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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