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美龄诉被告洪丹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39号
原告:石美龄,女,1990年5月26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洪丹,女,1979年9月22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美龄诉被告洪丹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美龄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美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原告已预交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石美龄负担。
审判员 刘风春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慧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