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锦浩与被告曹桂荣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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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2:3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619号

原告:金锦浩,男,朝鲜族。

委托代理人:马卿,延边求是调查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桂荣,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桂芝,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锦浩与被告曹桂荣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锦浩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锦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锦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共计50元,由原告金锦浩负担。

审 判 员  李 春

助理审判员  刘 瑶

助理审判员  崔 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付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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