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常影与李铁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719号
原告:韩常影,现住延吉市。
被告:李铁军,现住延吉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住所:延吉市友谊路431号。
代表人:朴洪弼,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哲辉,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常影诉被告李铁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常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韩常影负担。
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