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善子与吴德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3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44号

原告姜善子,现住延吉市公园街。

被告吴德新,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延吉市太平街6-1号。

代表人:梁国亮,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善子诉被告吴德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姜善子医疗未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㈥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助理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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