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爱香诉被告盘子顺、闫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870号
原告:李爱香,女,汉族,延边工业合作协会工作人员,现住延吉市河南街白梅委六组。
被告:盘子顺,男,瑶族,延吉市档案局工作人员,现住延吉市河南街新水委二十一组。
被告闫世杰,男,汉族,延边州广电局退休人员,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香诉被告盘子顺、闫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爱香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告盘子顺、闫世杰在中国交通银行的工资2万元,并由原告以其名下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爱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盘子顺、闫世杰在中国交通银行工资卡内的工资各1万元,共计2万元。
二、冻结原告李爱香名下的房屋的产籍手续。
工资卡工资冻结期间为六个月,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间为两年。原告如需续保,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静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朴今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