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波诉被告李伟、延吉市吉泰物业公司(以下简称吉泰物业)之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965号
原告:张波,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李伟,女,汉族,无职业。
被告:延吉市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芳琳。
委托代理人:朱延诚,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延吉市。
原告张波诉被告李伟、延吉市吉泰物业公司(以下简称吉泰物业)之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波、吉泰物业的委托代理人朱延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伟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但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波诉称:2015年3月15日至4月末期间,张波家厨房的下水道不能正常使用,张波家楼下的5楼住户通知张波一楼李伟家下水道的主管道坏了,李伟和吉泰物业公司达不成赔偿协议,所以修不了,现在李伟将下水管道堵死了。故诉至法院,要求李伟将下水管道通开,保证下水畅通,同时要求吉泰物业进行维修,费用由吉泰物业承担。
李伟辩称:本人2012年12月入住东明新城XX号楼X单元XXX,东明新城的施工单位是吉泰建筑公司,2015年2月份,因吉泰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质量差,对地基夯土不实,地基土层下沉,将李伟家楼层的污水下水管道连接处拽裂,导致李伟家地面、地板、家具等被污水浸泡,造成经济损失近万元。这次事故发生后,李伟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维修下水管道。2015年4月份吉泰物业派人进行维修,但没有过几天和上次一样地基下沉拽断了下水管道,同时楼上六户人家还要求继续利用下水管道排污水,这个污水只能流到李伟家。为了保护李伟的房屋及财产,李伟只能堵下水管。关于张波诉求通开下水管的条件:1.吉泰建筑公司应承担施工质量差,导致地基下沉,下水管破裂,被污水浸泡造成的经济损失;2.吉泰建筑公司从新安装下水管道,保证不再出现类似事故。
延吉市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出现故障的下水管道是厨房的下水管道,下水管道属于一至七楼业主的共有部分,而且管道已经超过了保修期,管道第一次漏水时吉泰物业已经进行了免费维修,正常应该是收费的,如果现在需要接通下水管道进行维修,吉泰物业自愿免费维修,免费提供维修所需要的材料。
经本院审理查明,李伟2012年12月入住东明新城XX号楼X单元XXX室,张波居住在该单元的XXX室。 2015年2月份,张波家、李伟家楼层的共用厨房污水下水管道连接处破裂,破裂处位于李伟家。2015年4月份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吉泰物业派人进行了维修。维修后,该下水管道再次破裂。居住在一楼的李伟堵住了下水管,该管道至今无法正常排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为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破裂下水管道是张波、李伟及同楼层住户的共有设施,为了生活的需要,该管道应当立即维修,李伟以其因管道破裂受损赔偿事宜没有解决,拒不同意接通管道,并将该管道封堵,没有法律依据,其可以在接通管道后,通过正常程序解决,其抗辩理由不成立;吉泰物业自愿免费维修并免费提供维修材料,其主张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了相邻各方的共同利益,张波主张吉泰物业维修管道,李伟予以协助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延吉市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对位于被告李伟家的厨房共用下水管道予以免费维修,并免费提供维修所需材料;
二、被告李伟对被告延吉市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维修予以协助。
案件受理费100(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勋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