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全善姬诉被告陈俊儒、孟宪彪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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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2:3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918号

原告:全善姬,女,1970年6月18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崔京爱。

被告:陈俊儒,女,1973年8月1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孟宪彪,男,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善姬诉被告陈俊儒、孟宪彪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善姬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善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20元(原告已预交19020元),减半收取9510元,由原告全善姬负担。

审判员  刘风春

二0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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