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茂栋诉被告赵德治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33

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4966号

签发人:

年 月 日

核稿人:

年 月 日

拟稿人:

年 月 日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李茂栋,男,汉族1987年8月25日生,丰盛电脑科技业主,现住延吉市三道湾镇平岗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1198708254813。

被告:赵德治,男,汉族,1994年4月5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进学街武阳委八组,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1199404050015。

原告李茂栋诉被告赵德治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茂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4元、减半收取1262元,合计1262元,由原告李茂栋负担。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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