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茂栋诉被告赵德治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4966号
签发人:
年 月 日
核稿人:
年 月 日
拟稿人:
年 月 日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李茂栋,男,汉族1987年8月25日生,丰盛电脑科技业主,现住延吉市三道湾镇平岗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1198708254813。
被告:赵德治,男,汉族,1994年4月5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进学街武阳委八组,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1199404050015。
原告李茂栋诉被告赵德治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茂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4元、减半收取1262元,合计1262元,由原告李茂栋负担。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