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忠信诉被告李海东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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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2:3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191-1号

原告:吴忠信,男,汉族,1981年8月10日生,住址:延吉市。

被告:李海东,男,朝鲜族,1979年4月17日生,住址: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信诉被告李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忠信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海东,赵洪利(配偶)名下房屋,位于延吉市光华路746号3单元503室,产权证号为445464,445465房屋面积为36.69平方米的房屋的保全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要求冻结被告李海东,赵洪利(配偶)名下房屋,位于延吉市光华路746号3单元503室,产权证号为445464,445465房屋面积为36.69平方米的房屋的保全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或其他方式处理。

二、冻结原告担保人吴忠信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前进路538号4单元401,房屋建筑面积为96.28平米,产权证号为630157的房屋的保全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或其他方式处理。

如原告吴忠信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艳红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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