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光和诉被告曹香淑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3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922号

原告:柳光和,男,1975年9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曹香淑,女,1964年3月11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光和诉被告曹香淑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光和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光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原告已预交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柳光和负担

审判员  刘风春

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金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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