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志金诉被告姜正谅、霍西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3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500号

原告:刘志金,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迎光小区。

被告:姜正谅,男,汉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木材公司附近。

被告:霍西秀,女,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大庆西路 。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金诉被告姜正谅、霍西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霍西秀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刘 瑶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朴 今 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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