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德忠与刘树路、延边东山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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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2:3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75号

原告:徐德忠,现住延吉市公园街。

委托代理人:杨占文,现住延吉市公园街。

被告:刘树路,现住延吉市参花街。

被告:延吉市东山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天池路新园街99号。

代表人:李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文权,现住延吉市北山街。

委托代理人:杨凯英,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原告徐德忠诉被告刘树路、延吉市东山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德忠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德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德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共计25元,由原告徐德忠负担。

审 判 长  黄红梅

助理审判员  李 雪

人民陪审员  苏 蕾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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