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吉凯诉被告王志月、宋亚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2821号
原告:邹吉凯,男,汉族,1981年5月13日生,住址:延吉市。
被告:王志月,男,满族,1989年4月18日生,住址:延吉市。
被告:宋亚平,女,成年人,住址: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吉凯诉被告王志月、宋亚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吉凯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志月名下房屋产权证号为612949,房屋面积为105.64平方米的房屋的产籍手续。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已冻结了上述房产的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如原告邹吉凯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现因被告王志月、宋亚平下落不明,借款事实难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邱艳红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英美